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