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