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