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