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