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