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