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第九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