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涉及海关业务的,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