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进口单位 第十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进口单位 第十条 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音像制品进口经营许可证件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