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具有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初审能力;

有与音像制品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