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音像复制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