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