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