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应当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应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