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应标明名称、出版单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应当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