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经营含有本办法第四条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提请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