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制作单位设立 第七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制作单位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