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
单位章程;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
单位章程;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