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经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所需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面积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