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名称、节目长度、载体形式及内容简介等;

合作双方的名称、基本情况、投资数额;

项目合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