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名称、节目长度、载体形式及内容简介等; 合作双方的名称、基本情况、投资数额; 项目合作合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