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音像制作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填写制作文档记录。制作文档记录须归档保存2年以备查验。 制作文档记录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