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制作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