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出版的管理,促进我国音像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 第六条 音像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