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AT)、录像带(VT)、激光唱盘(CD)、数码激光视盘(VCD)及高密度光盘(DVD)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