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1950年) 第九条 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195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海、空军人员比照相当于陆军人员职级给予褒恤,由其所在机关、部队评定,于牺牲或病故军人证明书上注明。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