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烈士或病故军人家属抚恤粮,由其家属依下列顺序一次领讫:

父、母;

妻、夫;

子、女;

十六岁以下之弟、妹;

抚养已故革命军人长大而现在又需依靠已故革命军人生活之其他军属。

无上述亲属者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