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195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病故革命军人对革命有特殊功绩或工作历史在八年以上因积劳病故者,经其所在机关、部队申请,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家属得享受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之褒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