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具《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发至原籍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并按下列规定发给一次抚恤粮:

战士级、食粮六百市斤;

班排连长级、食粮八百市斤;

营团长级、食粮一千市斤;

旅长级以上人员、食粮一千二百市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