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