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参考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后,连同自行安排部分,应当在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参考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后,连同自行安排部分,应当在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