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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参考对各地区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范围。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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