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30日财政部公布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4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