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 第五条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 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