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 第四条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