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个别生活极端困难之烈、军属,除依前两条优待外,其不能自养之人口得分别以下列规定给予实物补助:
家居农村者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过食粮十五市斤;
家居城市者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市斤;
军龄在五年以上其家属生活特别困难者,得酌情增发补助粮,但最多不得超过本条一、二两项规定的四分之一;
对无依无靠而又无生产能力之鳏、寡、孤、独的烈、军属,经村人民代表会或村人民政府证明,报请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加发补助粮,以能维持相当于一般群众生活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