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七条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烈、军属生活的照顾,以组织其参加生产建立家务为主。在农村,可尽量组织其参加各种农、副业生产,对土地较少而又缺乏劳动力者,得采用代耕或其他办法帮助其解决生产中的困难,使其土地产量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的收获量。在城市,应尽可能地帮助其谋得职业,组织其进行各种手工业或其他副业生产。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