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凡烈属、军属得享受下列各项优待:

在土地改革中分配土地、农具、耕畜及多余的粮食、房屋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另有规定者外,对贫苦烈、军属应予以适当照顾;

公有土地房屋、场所、器物在分配、出租、出借、出卖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烈军属有分得、承租、借用、购买之优先权;

贫苦烈士、贫苦革命军人的子弟入学有享受公费及助学金待遇之优先权;

公营企业、商店及合作社、机关、学校雇用员工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尽先雇用烈、军属;

合作社廉价出卖货物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售与烈、军属;

贫苦烈、军属到公共卫生机关治疗疾病时,经区以上人民政府介绍,应酌情减免医药费;

政府举办社会救济或贷粮、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贫苦烈、军属有领取与借贷之优先权;

尊重并提高烈、军属社会地位,予以精神的安慰;如:贺功贺喜、挂光荣匾、重要节日慰问、开会设烈、军属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