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九条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凡享受前条规定优待之烈、军属名单及粮数,须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地方粮开支报销。所称食粮,系以各地之主要食粮发给之。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