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条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军人家属(以下简称军属),系指与军人同居之直系血亲、配偶及依靠军人生活之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