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条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中一切取得军籍的人员,其家属得享受本条例规定之优待。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