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195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凡参战负伤之革命残废军人,确定残废等级后,按下列标准享受抚恤粮及残废金:

参加工作者,除在其所参加部门应享受之生活待遇外,另发残废金(每年一、七月分期折款发给,每期发给半数),其规定如下:

一等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三百市斤;

二等甲级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二百市斤;

二等乙级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一百五十市斤;

三等甲级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一百市斤:

三等乙级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八十市斤。

复员回家或安家者,按下列规定发给抚恤粮及残废金:

特等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三百市斤,抚恤粮一千三百市斤,供给终身;

一等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二百市斤,抚恤粮一千市斤,供给终身;

二等甲级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一百五十市斤,供给终身,每年发给抚恤粮九百市斤,二年后减半供给终身;若其家庭甚为困难无法维持生活者,可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酌情延长其全部供给年限;

二等乙级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一百市斤,供给终身;每年发给抚恤粮六百市斤,二年后减半供给终身;

以上特,一、二等之抚恤粮及残废金,均于每年一、七月分期发给实物,每期发给半数;

三等甲级发给残废金食粮四百市斤,抚恤粮六百市斤,均一次发清;

三等乙级发给残废金食粮三百斤,抚恤粮四百市斤,均一次发清。

住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或学校之革命残废军人,除享受其规定之生活待遇外,并按下列规定发给残废金,发给时间办法与参加工作者同:

特等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三百市斤;

一等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二百市斤;

二等甲级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一百五十市斤;

二等乙级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一百市斤;

三等甲级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八十市斤;

三等乙级每年发给残废金食粮六十市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