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重组高风险金融机构而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的,可不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