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七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七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七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 第七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 第七十九条 本节所指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事项,如需另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或进行股东资格审核,则相关许可事项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