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六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六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七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第七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 第七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 第七十五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