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