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节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十六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第四十一条 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第四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三条 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 第四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 第四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