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