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