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七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获准机构变更事项许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获准董事… 第一百九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二百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百零一条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百零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工作实际,有权对行政许可事项中受理、审查和决定等事权的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百零三条 根据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及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发起设立、投资入股本办法所列非银行金融机构的… 第二百零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