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获准机构变更事项许可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获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拟任人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并在到任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行政许可。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行政许可。